决策草案
来源:乐陵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 发布时间:2023-04-29

  因公共利益需要,乐陵市人民政府对阜康路东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实施依法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府前街以东、亚星工业园以西,电业新村及南苑小区以南、阜欣路(规划道路)以北(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基本情况:涉及阜康路西侧建设段、公路局家属院及南侧散居户(含企业1处)共58户,总建筑面积6957平方米。

(三)征收目的:公共道路建设需要

(四)征收主体:乐陵市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部门:乐陵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

(六)征收实施单位: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乐陵分中心、乐陵市云红街道办事处、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具体期限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满法定期限后20日内,签约日期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具体通知时限为准。

五、被征收人的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其他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六、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用途认定

(一) 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用途不清或改变用途等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按《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情况与实际现状不符的,以第三方测绘评估机构现场勘测结果为依据予以认定。

(三)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评估

(一)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二)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和本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采用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评估方法,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朝向、建筑面积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三)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之日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采取逐户征询或摇号等方式选定。

(四)房屋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价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五)评估异议处理。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分户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10日内,向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自愿原则,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面积置换。

(一)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并根据评估计算、结清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住宅面积置换

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应结合住宅实际情况,在以下两种置换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予以安置补偿。

1. 住宅院落面积置换:

合法私有房屋住宅院落面积1:0.5置换安置面积。对于无证的闭合住宅院落,认定最大合法面积不得超出528㎡,超出部分不予置换安置面积,按照700元/㎡予以货币补偿。放弃安置的,按照其合法住宅房屋院落面积按1500元/㎡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选择院落面积置换并完成搬迁的,其合法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正房300元/㎡,偏房150元/㎡;合法楼房一层按300元/㎡,二层及以上700元/㎡;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再补偿。

2. 住宅建筑面积置换:

①平房:合法私有住宅正房建筑面积1:1.2置换安置面积,正房置换面积不得超过住宅闭合院落占地面积的70%;正房按300元/㎡补助,附属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对一处合法住宅闭合院落只认定一处合法正房予以置换。

②楼房:合法私有住宅一层建筑面积1:1.2置换安置面积,一层置换面积不得超过住宅闭合院落面积的70%;一层按300元/㎡补助;二层及以上、附属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对于证件齐全的合法私有楼房,可按照证载的楼房建筑面积1:1置换安置面积,其他房屋及地上建筑物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不享受房屋补助。

九、奖励、补助及其他补偿

(一)签约奖励。在签约期限7日内签订协议的,每处合法住宅闭合院落享受10000元和每套安置楼配套储藏室5㎡的奖励(未选安置房的不享受储藏间奖励);放弃储藏室安置的不享受储藏室面积奖励。此后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二)搬迁奖励。在规定期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发布搬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并通过验收的,每处合法住宅闭合院落可享受10000元和每套安置楼配套储藏室5㎡的奖励(未选安置房的不享受储藏间奖励)。此后完成搬迁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三)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照住宅房屋(正房)面积15元/㎡(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给予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住宅房屋(正房)面积8元/㎡*月,暂定过渡期限为6个月,一次性暂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最终根据安置房屋交付时间按照实际过渡期限支付);放弃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安置补助费。

(五)对于非住宅厂房等,其土地价值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评估后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评估后货币补偿。

十、差价结算

(一)该方案中“安置面积”均指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人选择安置的,所选安置房屋户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20(含)㎡以下按市场价格优惠10%补齐差价,20㎡以上按市场价补齐差价,其超出部分仅可选择一套安置房屋。

(三)选择住宅院落面积置换的,所选安置房屋户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置换后剩余的合法住宅院落面积按照1500元/㎡给予货币补偿。

(四)选择建筑面积置换的,所选安置房屋户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剩余的建筑面积予以评估后货币补偿。

(五)每套储藏室奖励面积差价结算应分别计算,所选储藏室小于应享受奖励面积的,差额部分不予以退补;所选储藏室面积大于应享受奖励面积的,其超出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

十一、安置选房办法

(一)安置楼的选择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数字由小到大依次排序)抽签确定选择安置楼房的顺序号,按顺序号(数字由小到大依次排序)选择安置楼房;被征收人需选择两套及以上安置楼房的,每轮抽签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楼。           

(二)在公布签约期限后,在签约期限当日签订协议的,给予两次抽签选择顺序号的机会,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中一次抽签结果作为选房顺序(若当日全部被征收人完成签约,最后一名签约的被征收人按照剩余序号作为选房顺序)。此后签订协议的给予一次抽签选择顺序号的机会。

(三)抽签选房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确保公平、公正。抽签结果由工作人员现场登记,并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被征收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结清安置房差价,逾期视为违约,房屋征收部门有权追究被征收人违约责任。           

十二、安置地点及户型

房屋安置地点:千红湖小区

安置户型:约125㎡、110㎡、90㎡、80㎡(具体以不动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安置套数:约65套

十三、征收启动

原则上同意率达到95%后正式启动征收搬迁,或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征收。征收搬迁正式启动后被征收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完成搬迁,并将钥匙交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

十四、签约时限及地点

时限:自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满法定期限起20日内(具体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地点:(待定)

联系电话:(待定)

十五、拆除方式

签订协议后所有被征收人需自搬迁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完毕。同时,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归征收人所有,被征收房屋一律不允许自行拆除或买卖,需由具备资质的拆迁公司统一拆除,拆除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五个百分百”的要求,做好扬尘防治工作。

十六、相关政策及事项

(一)征收范围已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 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4. 任何因被征收人的行为造成的征收补偿的增加,增加部分房屋征收部门不予认可,不予补偿。

(二)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本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无证房屋持相关证明),签订协议后需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房屋征收部门收回,一并办理产权证及土地证注销。未按时交回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相关单位或部门不得办理本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买卖、交换,产权、户籍变更等手续。

(四)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若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征收工作,妨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监督,确保公正。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市公安、司法、公证、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位,各尽其责,确保全过程的征收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七)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七、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乐陵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八、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乐陵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切勿将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十、此方案仅适用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二十一、本方案的内容由乐陵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

 

 

 

乐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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